2008-01-03 08:41:04  责任编辑: 李必才  电话:13795613999 邮箱:rzmedi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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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好”还遭解聘 研究生5告单位

黄旭是从西南大学毕业的研究生,2006年7月正式进入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教科所)工作。去年2月28日,省教科所发出解聘通知,终止了双方的工作关系。“我的工作表现被科室评为优秀,单位还解聘我,这不合理。”经过几次申诉,黄旭和单位最终对簿公堂,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去年3月8日终止。对于判决结果,黄旭表示不服,目前他已上诉至成都中院。

试用期获好评 研究生仍遭解聘

2006年2月21日,黄旭和省教科所签了《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同年7月,黄旭毕业,被安排到省教科所理论室从事教育科研及其管理工作。经过两个月的试用后,黄旭的工作表现被科室成员一致评定为“优秀”。然而,科室成员的好评并没有为黄旭换来正式的劳动合同。

去年2月8日,黄旭收到了单位要求解除工作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求黄旭即日起不在省教科所工作,并由省教科所一次性支付9000元经济补偿金。黄旭认为,单位没有理由解聘自己,于是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去年2月28日,省教科所发出解聘通知:依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省教科所于2月8日起终止与黄旭之间的工作关系、法律关系,给予黄旭1500元经济补偿金。

不服单位决定 员工5告单位

“被评定为‘优秀’却遭解聘,这不合理。此外,在我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买社保。”黄旭认为,单位的行为是非法解聘,他于去年3月8日向四川省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省劳动监察大队随后作出处理意见:要求省教科所补签劳动合同,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为黄旭购买社保等。接到处理意见后,省教科所为黄旭办理了2006年9月到今年3月底的社保(除2006年的7月和8月两个月),并补发了去年1月至3月的工资,还拟定了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的合同,以便补签。

“2007年2月28日正好是省教科所下发解聘通知的时间,如果我签了这样的合同,意味着我与省教科所是因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黄旭拒绝领取工资,也拒绝签合同。去年4月5日,黄旭向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此事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去年4月19日,黄旭又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去年6月29日作出裁决:撤销省教科所2月28日作出的终止与黄旭工作关系、法律关系的通知。

对于仲裁决定,黄旭和省教科所均表示不服,双方先后起诉至武侯区法院。去年11月,武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旭与省教科所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3月8日终止,省教科所支付黄旭各项费用1700余元,并为其补交2006年7月和8月的社保。而黄旭要求与省教科所签订劳动合同和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黄旭表示不服,目前已上诉至中院。

单位说法 表现不合格才解聘

“单位应该和我补签更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日前,黄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意愿。随后,省教科所办公室主任刘建国告诉记者,正是由于黄旭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合格,省教科所按照其工作表现作出不聘用他的决定。对于黄旭所称被科室评为“优秀”一事,刘建国说:“那只是科室员工的个人意见,并不代表所里的意见。”见习记者 胡月

 

来源: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