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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实习记者 曾燕伶)四川新闻网记者12月13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省政府副秘书长喻克彬介绍,环评法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四川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即将实施的四川环评实施办法结合了本省实际,且在很多条款上有所创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喻克彬介绍情况
一切为了环境保护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各项规划及建设项目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而省级、市州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则必须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将不予审批。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承载能力等评价及其结论,并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报告的准确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最大限度保证环境评价的公正公平。
对于环评合格的项目,办法规定必须实施环保设施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也将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必须每两年组织一次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向审批机关和同级环保部门报告评价情况,直至规划实施结束。这样的跟踪评价内容将包括规划实施前后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的变化及主要原因分析,若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跟踪评价中还将加入对补救措施的介绍并备案。
利剑高悬违法者将被重罚
四川新闻网记者发现,环评法实施办法的一大特点是处罚措施特别严厉,建设单位、环评专家和环评机构及环保部门均在被约束之列。
对于未接受环境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办法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拒不补办手续的将被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若建设单位提交不实报告,将被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若未按规定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策措施的,视情况最高可被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在环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环评专家将被环保部门从省政府组织建立的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参与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将被处以所收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若拒不改正,环保部门有权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在环评审批中存在重大失误或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其上级环保部门将暂停其审批资格,并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该地所有新建项目。
公众有了环保发言权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保证了公众自始至终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将环境影响评价系统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中,让老百姓掌握环保的一票否决权。
实施办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在任何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报批前都将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问卷调查、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保部门在审查或重新审核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前也将酌情举行听证会、讨论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各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记者了解到,上述意见将对项目的审批起到关键作用。而当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环保部门也必须通过同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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