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财政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001-2006年,中央财政对8个民族省区转移支付从910亿元增加到2224亿元,6年合计8619亿元
-2001-2006年,民族地区人均财力由806元提高到1764元,5个民族省区人均财力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2001-2006年,8个民族省区支出规模由2005.3亿元增加到4318.8亿元,年均增长16.6%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央财政历来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在财税政策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近年来,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促使民族地区财力快速增长,财政支出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优惠政策助力民族地区发展
据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民族贸易发展,“十五”期间,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在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实行“民贸三项照顾政策”,即: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基准利率月息低2.4‰(年息2.88%)的优惠照顾,利差由中央财政负担。
每年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对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集体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县级企业先征后返50%、县以下企业免征的照顾政策。
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更增强了民族地区经济的活力。为增强民族地区企业竞争力,国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当地企业所得税进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在增值税方面,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的除石油、烟草外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同时,考虑到茶等特需用品在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此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户还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
转移支付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中央财力的逐步增强,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据统计,2001-2006年,中央财政对8个民族省区转移支付从910亿元增加到2224亿元(年度执行数,下同),6年合计8619亿元。从2006年的情况看,民族地区人均转移支付1153元,是全国平均水平705元的1.6倍。其中,西藏、青海、宁夏人均转移支付较多,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倍、4倍和2.9倍。
“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制度,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其具体办法是:中央财政对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每年上划中央增值税增量的40%直接返还给收入来源地,增量的另外40%与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资金一道,按照因素法在民族地区间进行分配。2006年,为统一民族地区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和谐发展,又将民族省区及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以外的民族自治县纳入转移支付范围。2000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仅为25.5亿元,2006年达到155.6亿元,2000—2006年合计554亿元。
在一般性转移支付方面,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如宗教支出、双语教育等;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标准支出时,通过提高支出标准等方式对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给予特殊照顾;在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因素暂时难以量化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加补助,2006年,此项因素安排的资金约175亿元。据统计,2001-2006年,八个民族省区享受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累计达1305亿元,其中,2006年为459亿元。
1999年以来,中央先后五次出台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并出台了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政策。其中,前两次调资及年终奖金补助中,民族省区转移支付系数在财政状况同档次非民族省区转移支付系数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后三次调资对民族省区实行100%补助。
另外,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由此增加的支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享受此项补助的主要是西部民族省区。2001-2006年,民族地区合计享受调资转移支付1359亿元,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34亿元,其中,2006年分别为349亿元和73亿元。与此同时,对西藏、青海、新疆及其他藏区,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等方式给予了支持。
专项资金帮助群众“脱贫致富”
为帮助民族地区尽快改善生活状况,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帮助少数民族群众逐步走上致富道路。
安排民族发展资金,支持少数民族脱贫。1998年中央财政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有偿使用改为无偿使用,八年来累计安排资金约35亿元。2000年起开展的“兴边富民行动”,至2006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累计近6亿元,实施的县也由最初的9个增加到了37个,不仅改善了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贫困落后的状况,而且对树立“国门”形象、巩固边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从2002年开始,针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安排资金专门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资金规模从2002年的33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1.62亿元。通过扶持,目前人口较少民族的经济生活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其中基诺族、布朗族等民族已基本实现整体脱贫。
加大教育投入,加快人才培养。第一,支持办好中央所属民族高等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在核定经费预算时,民族高等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定额高于其他院校。同时,设立民族专业学生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少数民族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支持办好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统一标准安排相应经费,加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第二,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基础教育。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6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75.1亿元,其中,民族地区分享30亿元,占总额的39.9%。此外,为支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补助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2006年总额为1229万元。第三,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2006年,中央财政通过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补助五个民族自治区5320万元,支持民族地区建设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和职业学校。
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中央财政通过“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并考虑民族地区科研力量及科技水平薄弱的实际情况,对民族地区科研院所给予了倾斜支持。2005年,中央财政启动的“科技富民强县”行动计划,在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上充分考虑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2005年和2006年分别下达1950万元和3648万元,用于支持培育和壮大一批特色支柱产业,建立依靠科技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收的良性机制。另外,在科学普及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对民族地区进行了倾斜。
加大文化投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支持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中央财政在安排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计划生育地方专款时,均对民族地区给予了重点倾斜。2006年,中央财政补助5个民族自治区文化方面的专款总计6.9亿元,比2000年增加6亿元,增长6.6倍。
增加政法补助专款,确保一方平安。2001-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的民族地区政法补助专款从6.8亿元增加到22.7亿元,六年合计76.2亿元。2001-2005年,中央财政每年还单独安排1000万元,用于补助四川三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政法补助专款对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政法部门的装备水平和办案条件,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设立民族工作经费,解决少数民族发展突出问题。1980年国务院批准在中央财政设立“民族机动金”(后改称“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特殊问题。该专项资金的规模从1980年的500万元增加到2006年的5000万元,2001-2006年累计2.8亿元,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民族地区财政跨上新台阶
据财政部统计资料显示,2001-2006年,全国8个民族省区财力总规模由1488.8亿元增加到3403.8亿元,扩大了1.3倍,年均增长18%。其中,内蒙古和贵州财力增长较快,年均增长速度分别达23.5%、19%。
从总人口人均财力变化看,2001年民族地区平均为806元,2006年提高到1764元,增长近1.2倍。2006年,除广西、贵州、云南外,其余5个民族省区人均财力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从财力构成看,民族地区财力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央转移支付的快速增加。2001-2006年,中央净补助占民族地区本级支出的比重从51.4%提高到54.3%,远高于地方平均水平。分地区看,2006年地方本级支出对中央净补助依赖程度较高的省份分别是西藏(91.6%)、青海(78.8%)、宁夏(67.4%)、新疆(62.8%)。
随着中央转移支付力度的不断加大,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财政差距显著缩小。从2006年情况看,如果将全国按总人口计算的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作为100,民族地区仅为61。中央实施转移支付后,民族地区人均财力和支出分别上升至88、97,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近年来,8个民族省区财政支出持续快速增长,从2001年的2005.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4318.8亿元,年均增长16.6%。分项目看,教育、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项目增长较快,年均依次增长17%、17.5%、18.5%和18.7%,支出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从2006年情况看,除社保支出比重低于中西部其他地区平均水平外,民族地区教育、卫生和农业占本级支出的比重全部高于中西部其他地区和东部地区。
2001年以来,在中央财政指导下,民族地区通过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不断增强对基层财政的支持力度,省以下财力分布逐步合理,局部地区县乡财政困难有所缓解。
省以下财政体制不断创新。目前,宁夏、贵州、青海和新疆4个民族省区实施或试行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即省财政在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县;此外,大部分民族省区也推行了“乡财县管”体制,即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统一由县级管理,乡镇财政只负责对一些项目支出的监督和管理。
纵向财力分布逐步下移。由于基层政府财力薄弱,民族地区省级财政对市县支持力度较大。从财力规模看,民族地区县级总财力从2001年的727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429亿元,年均增长18.4%,高于同期省级16.6%和市(州)级17.7%的年均增幅,占地方总财力的比重从49.4%提高到50.5%。省以下财力分布的逐步下移,充实了基层财力,增强了县乡财政保障能力。
县级财力保障能力大幅提高。2001年8个民族省区财政赤字县共248个,2003年减少为207个,2005年进一步降至185个。2005年,民族省区县级赤字合计33.8亿元(不含西藏和贵州),比2004年减少5.2亿元。
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尽管近年来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十一五’规划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中央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政策和资金两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山川秀美和人民幸福做出更大贡献。”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今后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的主要思路。
首先,加大民族地区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延续“民贸三项照顾政策”。主要包括:将民贸网点建设及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贷款额度增至5亿元;对难以获得贷款、无法享受贴息政策、影响特需商品正常生产和供应的民族特需商品重点生产企业,明确2007年给予专项技改补助支持;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低氟砖茶等特需商品生产。
二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并针对在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与完善。同时,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税制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工作,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推进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的实施,完善资源税等,为促进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其次,进一步加大中央投入力度,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主要包括: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在标准支出中进一步考虑自然环境、社会发展等成本差异因素,促进民族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第二,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对于中央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地方财政的减收,通过改进标准收入测算办法予以体现。
同时,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根据中央财力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做好“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发展两项工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将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加大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文、体、广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村广播电视服务网络体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网络体系和农村数字电影服务网络体系,提供基本的文化服务产品,满足农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不断加大对“送戏下乡”、“送书下乡”、“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项目的支持,提高项目的服务水平;“十一五”期间,为提高民族地区政法部门办案及装备水平,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政法补助专款的投入力度,在分配过程中,将民族因素、边境因素等考虑在内,增加民族地区分享数额和比重。
引导民族地区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民族省区政府应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调节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平衡,加大对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刘明中
|